法官評鑑制度之現況與運作問題分析
根據「法官法」第五章(第30條至41條)之規定,法官評鑑目前分為三大部分,第一是個案評鑑,其次為法官核評,其三為各級法院法官績效評比。另根據法官法第89條規定,法官評鑑機制也適用於檢察官,因此檢察官之評鑑也分為此三類。 一、評鑑的提出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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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官法」第五章(第30條至41條)之規定,法官評鑑目前分為三大部分,第一是個案評鑑,其次為法官核評,其三為各級法院法官績效評比。另根據法官法第89條規定,法官評鑑機制也適用於檢察官,因此檢察官之評鑑也分為此三類。 一、評鑑的提出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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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未來法官將有定期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如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亦得透過法院、檢察署或民間團體,要求司法院評鑑不適任法官,予以懲戒或懲處。馬總統及司法院長賴浩敏均表示,法官法除能給法官審判獨立及職務保障之外憂,
近來行政院、考試院和司法院三院共同提案《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完成一讀,其中第75條有關法官優遇制度爭議甚大,因而有必要重新檢視,以平民議。 所謂法官優遇制度即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內容:「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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