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首波評鑑結果日前出爐,建議懲處兩名法官。召集委員范光群指出,詹法官的平常表現不錯,且違失導致當事人損害尚不嚴重,建議記過二次。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批評評鑑結果輕重失衡;他說,李法官被認定有損司法形象移送監院,詹法官損害當事人權益僅僅移送人審會。
筆者認為,上開「批判不當『行為』」的評鑑,僅僅有督促法官「謹言慎行」的效果,評鑑本身無法提升司法品質或形象。
「辦案成績」乃是「評價」法官方式之一,其構成部分:維持率、折服率與速率。而「維持率」可以算是「上級法院」(法官)對於「下級法院」(法官)的考績,在審級制度之下,尚無上級法官干涉下級法官審判的顧慮。當然「維持率」的計算方式也有其缺失,譬如:專以裁判的結果(主文)計算維持率,「聰明」的法官馬上就會發現,只要裁判「主文」「正確」(以終審法院見解為準),事實、理由、證據可以不問,仍然保有極高的維持率。
折服率則可視為當事人對於法官的評價,爭訟兩造能對裁判心服口服,俱不上訴,確屬難能可貴。法官有見及此,時有強迫或哄騙和解之情形產生,只問結案不問原則的處理案件方式,亦有其可議之處。
速率做為法官考績的一部,時有流於草率擅斷之虞。我們禁止青少年在大度路飆車,卻無視法官的草率「飆案」;從而速率建議以「偏離」「平均值(全國結案日數,另以金額、中位刑度加權)」幾個「標準差」,做為折算分數(再折算為「序位」)之依據,較為可取。
二十多年前,筆者在台北律師公會首創「法官評鑑」,其實質內涵為:對於「個別法官之綜合表現,加以序位排名」。倘若推行得宜,獲取公信力,將提升至評鑑最高法院各庭「法學水準」及「人權意識」層次,並立法淘汰不適任的五%法官。所謂「不適任」,不必然含有道德倫理的譴責意味;嫉惡如讎、能言善道或愛民如子,皆可從事其他更適當的職業。
「法官評鑑」有其限度,譬如:壓抑基本人權的刑事訴訟實務,尚非「法官評鑑」本身所能改進,但可警惕法官督促「上游」尊重基本人權。評鑑,是多位評鑑者針對許多「法官做為審判者」加以整體的評價,評鑑的客體是法官的問案態度、裁判品質、人權尊重、學識能力、操守風評…,勝負的結果可能僅占其中小小的一環。
「法官評鑑」是否有客觀的標準?所謂「客觀」,乃是一群人之主觀認識,匯集而為多數人所認同的標準。譬如:許多人認為不收紅包是好法官、詳述判決事實理由的是好法官、問案態度良好的是好法官,但是法官有些做法,是否優劣好壞,則屬見仁見智。譬如:法官以道德教條當庭訓斥少年被告,對於擄人勒贖處以極刑,對於飽受虐待之婦女仍然曉諭給予丈夫自新的機會。當初律師公會不提供客觀的標準,正因為客觀的標準,其實存在於每位評鑑者主觀的心目之中。匯集多數人主觀的價值判斷,自然形成客觀的標準。
評鑑與「考績」及「辦案成績」應該交互為用,最好廢除長官對於法官之考績(如果有之);最後「人審會」法官互選委員的選舉,以及每次開會時之人事請託(遷陞、調動等),有使法官關注「法官間人際關係」(而非裁判品質)之強烈誘因;從而人事「審議」制度應置入「客觀」之評價標準(筆者建議的「個別法官整體表現之綜合評鑑」),而非人審會委員的「主觀」意見。
依照「客觀(許多主觀交錯)」評鑑而來的定率淘汰,才是筆者首倡法官評鑑的初衷。行為批判式的法官評鑑,會讓一些法官覺得掃到颱風尾;心有不平的法官,審判起來會公正嗎?
(本文刊載於2012年9月6日中國時報論壇)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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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 應定率淘汰
作者黃國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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