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因苗栗縣第16屆竹南鎮謝清泉鎮長於任期中逝世,並依法辦理補選;而原第14、第15屆竹南鎮長康世儒回鍋參選該鎮鎮長補選,並獲當選;惟其競爭對手廖英利女士認為康世儒再次參選有違《地方制度法》中「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最後,台中高等法院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依法再次辦理補選。
此案之後,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檢討過去該部所頒函釋令,並改以「屆」作為計算,作為未來判斷是否有違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標準。這也就是說內政部依照法院對於康世儒案的判決,更動了內政部既有見解。隨著新釋令的發布,表面上雖緩和了爭議,但其間卻涉及不少憲政問題。
首先,內政部為《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依法得就該法進行解釋,並發布全國作為通案依據;而法院僅能依照「個案」進行判決。而在康世儒案的定讞判決中,台中高分院不採內政部於2009年所作成之台內民字第0980040892號函釋令,而且變更了「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文義,以「屆」的觀點來評價康世儒案。而在司法的積極作為,加上苗栗政界對於內政部的批評,最終使得內政部變更連選得連任一次見解。其實,內政部為我國地方自治業務的主管機關,在此項政策,不僅有法令解釋權,同時更有政策上的「判斷餘地」,法院理應尊重職司行政機關的專業,予以參酌作成個案判決。
再者,依台中高分院所持見解,以康世儒個案為例,康世儒已擔任竹南鎮長8年,若再擔任第16任鎮長所餘兩年,那康世儒將在12年間擔任10年的竹南鎮長,無異長期壟斷竹南鎮長一職,遂而主張,在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首長一屆4年,最多就是連續8年,而且不能參選下一屆的改選及補選。如此作法,當然可以避免一人壟斷,但僅限於表面。設若,一人當了八年鎮長,下一屆不參選,亦無發生補選情形,四年後他再參選,並再連任一次,又當了八年鎮長,也就是說在這20年中,他當了16年鎮長,而且另外那四年,可能是他的親信、家族或派系人士去擔任。故法院的見解,應為立法院的職責,宜透過修法阻斷已當8年人士再次參選的機會,並非透過判決來引導行政釋令的變更。而從保障參選與民主政治的觀點來看,地方行政首長競爭激烈,一個人能當選一次已非輕易之事,能獲多數鄉親數次穩定支持他再次當選,代表該人確能忠實反應民意、完成鄉親所託。如今法院判決康世儒2012年所獲26900餘票當選無效,這司法與民主之間的關係,實有很大的斟酌與討論空間。
第三,舉凡世界各國,制度上存有不同設計。法國總統過去任期長達七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以連續擔任14年總統;如此規定無異反應自戴高樂總統以來,法國需要一位強而有力的國家領導人,並對碎裂型政黨體系感到不耐,故於總統任期如此規定(現已改成5年任期)。而美國總統曾因二次世界大戰因素,讓羅斯福總統打破了總統只當兩任的不成文規定(他連任了四次),之後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美國總統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在南韓因過去軍人與強人政治,動輒透過修憲取消連選屆次的限制,故該國憲法明文不得連任,所以李明博只能擔任五年韓國大統領。而在日本地方行政首長,如東京都知事,規定連選得連任之,所以石原慎太郎一舉連任了四次,直到他不想選為止(他已改選眾議員並獲當選)。
所以衡諸我國當前制度,任期長度在各國立法例中尚屬中允,至於是否妥當,實可透過憲政討論從總統任期、各級地方首長,作整體檢討;同時宜就連任次數規定,於立法院修法予以明確規定,以杜制度爭議。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102.1.6)
此案之後,內政部邀集專家、學者,檢討過去該部所頒函釋令,並改以「屆」作為計算,作為未來判斷是否有違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標準。這也就是說內政部依照法院對於康世儒案的判決,更動了內政部既有見解。隨著新釋令的發布,表面上雖緩和了爭議,但其間卻涉及不少憲政問題。
首先,內政部為《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依法得就該法進行解釋,並發布全國作為通案依據;而法院僅能依照「個案」進行判決。而在康世儒案的定讞判決中,台中高分院不採內政部於2009年所作成之台內民字第0980040892號函釋令,而且變更了「連選得連任一『次』」的文義,以「屆」的觀點來評價康世儒案。而在司法的積極作為,加上苗栗政界對於內政部的批評,最終使得內政部變更連選得連任一次見解。其實,內政部為我國地方自治業務的主管機關,在此項政策,不僅有法令解釋權,同時更有政策上的「判斷餘地」,法院理應尊重職司行政機關的專業,予以參酌作成個案判決。
再者,依台中高分院所持見解,以康世儒個案為例,康世儒已擔任竹南鎮長8年,若再擔任第16任鎮長所餘兩年,那康世儒將在12年間擔任10年的竹南鎮長,無異長期壟斷竹南鎮長一職,遂而主張,在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首長一屆4年,最多就是連續8年,而且不能參選下一屆的改選及補選。如此作法,當然可以避免一人壟斷,但僅限於表面。設若,一人當了八年鎮長,下一屆不參選,亦無發生補選情形,四年後他再參選,並再連任一次,又當了八年鎮長,也就是說在這20年中,他當了16年鎮長,而且另外那四年,可能是他的親信、家族或派系人士去擔任。故法院的見解,應為立法院的職責,宜透過修法阻斷已當8年人士再次參選的機會,並非透過判決來引導行政釋令的變更。而從保障參選與民主政治的觀點來看,地方行政首長競爭激烈,一個人能當選一次已非輕易之事,能獲多數鄉親數次穩定支持他再次當選,代表該人確能忠實反應民意、完成鄉親所託。如今法院判決康世儒2012年所獲26900餘票當選無效,這司法與民主之間的關係,實有很大的斟酌與討論空間。
第三,舉凡世界各國,制度上存有不同設計。法國總統過去任期長達七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以連續擔任14年總統;如此規定無異反應自戴高樂總統以來,法國需要一位強而有力的國家領導人,並對碎裂型政黨體系感到不耐,故於總統任期如此規定(現已改成5年任期)。而美國總統曾因二次世界大戰因素,讓羅斯福總統打破了總統只當兩任的不成文規定(他連任了四次),之後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美國總統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在南韓因過去軍人與強人政治,動輒透過修憲取消連選屆次的限制,故該國憲法明文不得連任,所以李明博只能擔任五年韓國大統領。而在日本地方行政首長,如東京都知事,規定連選得連任之,所以石原慎太郎一舉連任了四次,直到他不想選為止(他已改選眾議員並獲當選)。
所以衡諸我國當前制度,任期長度在各國立法例中尚屬中允,至於是否妥當,實可透過憲政討論從總統任期、各級地方首長,作整體檢討;同時宜就連任次數規定,於立法院修法予以明確規定,以杜制度爭議。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中央日報網路報星期專論1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