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司法關說案爭議的處理,近旬來沸沸揚揚,每日高潮迭起,令人目不暇給。各家平面媒體的評論中,則以時論廣場在9月12日所刊紐約大學熊玠榮譽教授之大作:〈關說案若在美國 會這樣處理〉,最為平實中肯而有參考價值。

不過,吾人在此所要進一步關切的是,除了關說案所顯現的憲政法治出軌現象以外,還有立法體系的紛亂、法學方法論之不受重視及法學教育之缺失,所導致法律人員在處理關說案時,適用法律的錯亂與不當。

首先,在憲政法治出軌方面,執政黨的國會議長居然會為在野黨的黨鞭「關說(關心)?」司法案件,而獨立辦理刑事偵查事務的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首長黃世銘,也會為了所謂「行政不法」事件,逾越分際,直接向馬英九總統報告。更值得非議的是,身為憲政機關的馬英九總統,也未能謹守憲政分際,遵守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明文規定,委婉告知黃世銘檢察總長,雖不必向涉案的直屬長官曾勇夫部長報告,但應向「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其所查知的「行政不法」事件。又馬英九總統對於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所提立法院院長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事件,也未能遵重「國會自律原則」,由立法院自律委員會依法處理,破壞了憲政國家之「權力分立原則」。

其次,在處理關說案的法律適用方面,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除了不當適用自己的職權法規範以外,也未能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1條至第19條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的種種規定,而最離譜的是,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以憲法第44條總統之院際爭執召集會商解決權,作為其處理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司法關說案,向馬英九總統報告之依據,顯有適用法律的錯亂與不當。這種「牛頭不對馬嘴」的亂套憲法條文,以求為自己的行為開脫,顯露了法律人的不良法學方法素養與狡辯之心態。

第三,在立法體系的紛亂方面,最最嚴重的是,政黨與一般人民團體有很大的不同,但卻擁有很多的公權力,並可依法從人民與國家中獲得人力、資金(如政治獻金、選舉經費補助)、場地、設備的大量分配,這是其他一般人民團體所莫能享有的,但直到現在,仍與一般人民團體相同的被規定在《人民團體法》中,且受到僅需報備就可成立的極低度規範。又在人民團體自治的原則下,政黨的不分區立法委員名單,多由政黨黨魁與少數人所選派內定,而非由全體黨員選舉,這在電子通訊選舉已盛行於營利性上市公司的今日,實已非妥適,容有被缺德、不義的政治人物所操控,而使國家失去公義的治理。

又本次在處理國會議長關說案,一個屬於人民團體的紀律委員會就可不經記名投票表決,而是以所謂「共識決」、不負責任的含混方法,取消一個人擁有屬於公權力象徵的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院長之職位,令人有法制非常不合時宜的感覺。因此,延宕幾十年的「政黨法」立法工程,恐須在此次事件的教訓下,快速完成,以完善憲政法治的基本架構,解決立法體系紛亂所產生的法律適用問題。(作者為法學工作者,曾任民國94年任務型國大代表)

【1020916本文刊於中國時報A14版】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