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電信事件愈演愈烈,國會立委、機關首長、家屬、名嘴和政論節目,大家你一言、我一語,大眾再次霧裡看花,整個事件似乎又被推向中國大陸陰謀蔑視我國國民人權,強制從肯亞押送犯罪嫌疑人等到中國大陸進行調查和審訊,而馬政府一如過往、無能捍衛我主權與國民,但事實真相真是如此嗎?

首先,依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年滿18歲即已成年,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如今肯亞法院判決我國民涉案人無罪,為何中國大陸仍要強制引渡,則須政府相關單位,協助家屬與對岸交涉並了解情況。然而,單一家屬連日來頻上各媒體為子申冤的能力,令人疑惑,且其在媒體曝光的節奏,維持議題熱度的巧合,更耐人尋味。筆者認為,家屬在伸張權利的同時,是否也侵害到犯罪結果地(疑似電信詐騙大陸民眾)可能是被害人的權利,這一切,都有待調查提出物證來釐清。

再者,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要件,我政府對於肯亞事件中的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合法”管轄權”,基於前項犯罪發生地和結果地,中國大陸和肯亞也同樣擁有上述合法權利,因此,彼此就產生了「競合」管轄權的情況。依循過去兩岸打擊犯罪合作協議的良好互動、互惠模式,理應透過合作處理的程序,以及陸委會與國台辦之間熱線管道互相溝通、協調,以確保我國民獲得公平對待的人權,以及公正客觀的審訊。

當前臺灣,只要事涉中國大陸,容易泛政治化,反而讓事件本質失焦,無法理性探討根本問題與當事人的責任歸屬。以澳大利亞籍現年44歲的「維基解密」網站創辦人阿桑奇(Julian Assange)為例,其先後涉及(2006年)美國間諜罪、(2010年)瑞典性醜聞案,隨後向英國警方投案,2012年被裁定引渡瑞典後,躲進厄瓜多駐英大使館獲得政治庇護藏身至今,本案,四國(澳美瑞英)均有管轄權,國際間也未見澳大利亞政府、媒體和家屬大動作的干預。

臺灣的詐騙事件時有所聞,政府不僅成立165防護專線,更與各金融機構的行員協助遭騙的民眾三思而行,筆者和親人也曾親身接過詐騙集團成員電話,雖倖免成為受害者,卻能體會同胞遭受欺騙而導致財物損失、生病和輕生的心情,不論是中下階層的民眾,或是缺乏生活事務概念和能力的專家和老年人,都有不被欺騙、平安生活的權利,此一事件,衍生的詐騙犯罪者的刑度問題,如同酒駕一樣,公民、立委諸公和專家學者,應該討論研議修法加重其刑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