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於去年9月20日公告三讀通過,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單項運動協會)須在今年3月20日前完成理監事及理事長改選。但至去年12月20日個人會員登記截止日後,卻發生多種亂象,恐不利單項運動協會的運作,礙及選手選訓賽。

首先,最為體育改革團體所關注的「人頭會員」問題,因為《國民體育法》第32條規定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在12月20日首批47個協會截止報名後翌日,體育署即舉行記者會將預報名資料交予協會,因有協會現有五個協會疑似有人頭會員的問題,體育署即委任律師向司法單位告發。可見,雖然開放人民參與單項運動協會的立意良善,但是報名平台沒有審查機制,導致各協會必須花費額外人力去核對重覆報名者,況且加入協會的民眾是否具備相關專業且有心參與會務,亦令人質疑。

其次,《國民體育法》子法「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範本」訂定會員直選,但母法《國民體育法》中並沒有訂定該項規定,是以,去年11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申明各協會依照《人民團體法》,照著原來的改選程序進行並不違法,所以無法強制各單項協會一律採會員直選,籃協、田協就仍由理事選出理事長,理事長選舉呈現雙軌制。

其三,體育署去年12月20日前推動民眾預報名作業,希望全民參與單項協會,但預報名作業卻不是所有協會都受理,47個確認接收預報名資料的協會在去年12月20日截止後,就暫時不再接受申請入會,但是沒有接收預報名資料的25個協會卻能繼續接受民眾報名,期限是這些協會章程許可公告後一周截止,造成民眾入會時間有不同標準,可能影響組織改選時程。

另外,財務一向是單項運動協會常被各界用來檢討的問題。本次修法規定特定體育團體接受主管機關補助應建立財務公開專區,可望讓單項運動協會的財務透明化,符合多數民意。然而《國民體育法》第39條規定「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由於國內運動贊助仍未成風氣,單項運動協會除非有企業界基於對體育的支持,選擇大方挹注協會所需,只靠會員繳交會費是絕對不足因應協會運作所需。如果有關心體育且對募集社會資源有經驗的民代願意支持,甚至成為理事長,對體育發展有加持的效果。雖然目前預報名人數有五個協會達上萬名,各單項協會入會費是自訂,入會費從百元至3000元不等,多數協會強調入會費不足以涵蓋協會每年的自籌款,若改選後的理事長缺乏募款能力或經驗,即使加計政府的補助款,協會經費仍可能出現缺口,無法滿足各項業務運作所需,礙及選手選訓賽作業。

2017臺北世大運我選手表現優異,帶動國內民眾開始關心體育發展與單項協會運作狀況,也促成了《國民體育法》的修法。據2017國人運動環境觀感大調查發現,有五成的民眾認為國內運動環境應優先改革的前四項中有三項是與運動選手的養成及照顧相關,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目的之一也是為了健全體育團體組織,讓選手的選訓賽有保障,惟本次修正通過的《國民體育法》自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歷時近九個月修法完成,針對特定體育團體部分看似完整,但是從立法過程至立法完成至開放會員報告截止已出現了近來卻面臨了不少爭議,出現種種亂象,不利競技運動的推展。

建議主管機關宜再次審視《國民體育法》與單項運動協會相關法條的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期未來法規的修訂除了符合民眾、利益關係人的期待之外,亦符合國際情勢與慣例。長期則可考量由制定體育團體法方向進行,規劃工作步驟和時程,召開公聽會與座談會,確實聽取各方意見,形成立法共識,勿讓召開公聽會與座談會僅流為形式而已。期藉由制訂專法,完善體育署對體育團體的管理與監督,這也是2017國人運動環境觀感大調查中1/4民眾所認為,提升國內整體運動環境應優先改革項目。

(本文曾刊登2018/1/10蘋果網路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