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女登山客吳小姐(G哥)的不幸事件震撼全國,其特殊的拍照留念方式,以及堅毅登頂的意志實在令人感動。但因吳小姐涉嫌「爬黑山」,未依《國家安全法》向警政機關申請入山證,也沒有依照《國家公園法》向管理機關申去入園,此事後續引發熱議,並有立法委員擬於下個會期提案修法檢討。

必須先說的是,吳小姐的不幸根據目前的新聞報導與爬黑山的行為無關。吳小姐是因為失足滑落山谷,後因冬季高山地區連日低溫,因而造成吳小姐身體失溫而有這啟不幸意外。吳小姐失足受傷請求政府消防單位救援,政府部門並未以涉嫌爬黑山而不去救援,而且還在第一時間派出腳程較佳的地面搜尋人員進行搶救,只可惜找到她時已成冰冷遺體。所以此一事件跟國安法關於山區管制的規定,兩者並無關連。

然而,正因此事產生的巨大新聞能量,使大家引申討論有關《國家安全法》第5條關於山地管制區規定是否合宜的問題。是的,這部法律的前身為《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該法確實有其時空背景,深怕匪諜流竄山區、破壞軍事設施而立此管制法律。時至今日,兩岸關係情勢較為緩和,加上登山山友越來越多,以至於國安法第5條關於山地管制區的規定,其管制的目的及管制的方式不免受到社會大眾的質疑。

山區管制在《國家安全法》除了軍事安全目的外,其實在該法第5條尚有「山地治安」維護的目的,透過「檢查哨」的設置,管制入山進出,以避免通緝罪犯、非法入境外國人士躲藏山區、非法砍伐樹木的山老鼠入山造成山林的危害等等。除此之外,雖然山地管制區的限建與禁建等等的管制措施限於軍事目的,但其實這樣的措施也確保了我國山地區域的原生樣態,間接使我們的青山、綠水得以長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國在山地區域真的設有「飛彈基地」或是「軍事雷達站」,那我們還能直言要廢除《國家安全法》關於山區管制的規定嗎?可能大多數國人都會反對。目前雖然《國家安全法》是一部正在運行的法律規範,但就行政實務來看,目前登山山友所提出的路線計畫書申請,其實內政部幾乎都是准予放行;換言之,這部法律的存在並沒有過度干涉人民親近高山的權利。再者,事前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因相關單位知曉登山進度與路線,這其實也是對於登山客的安全保障,難謂過度的限制。最後,國安法只是原則性的母法,關於管制區的範圍界線,主要由國防部與內政部來劃設,並以公告的範圍為限。過去新竹縣尖石鄉部分地區為山地管制區,經評估已無管制必要,遂已於2017年年底解除管制,使得新竹縣的山地管制全面解除,這其實是一種因地制宜、因需要而設的規制方式。

筆者完全贊同國人應該要多多親近大自然、領略台灣高山之美。但近年來台灣熱門的山地路線甚至出現人潮與局部壅塞的現象,而且得以山上過夜的山莊、庇護站甚至出現一位難求的情況,若無適度管制勢將造成環保、生態的惡化,這恐怕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狀況。是故,就筆者淺見,與前討論國安法的廢除,不如真切地去討論山區管制的範圍跟管制方法,使國家安全、山區環境生態得以確保,並能滿足國人登山的權利。

(本文已刊登於108.1.29 ya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