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學學測剛剛考完,社會科中有關《民法》的一個題目,就被楊淑文教授指出,題目顯然錯誤。接著又有數十位大學法律系教授連署,指出大考中心的法律考題經常出現嚴重瑕疵,並且提醒目前公民教科書關於法律的章節,內容似乎過度瑣碎化、片段化,恐怕不能達到法治素養教育之目的。
其實國中與高中教材裡的「法律」教育內容,極度「瑣碎化、片段化」的確是多年來的問題。它使得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公民老師難以理解教材內涵,更打壞了學生對法律這個社會機制的學習興趣,也無助於青少年對法治精神的認識。
目前高中公民課本第3冊有關法律的內容,包括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憲法與人權、行政法與生活、民法與生活、刑法與生活,以及紛爭解決機制七章。要在一個學期不到,100多頁的教材中,將這些大學法律系要花3年才學得到的東西「簡要」說明,何其困難?
舉例來看,在《行政法》的部分,教材中敘述(對大學生都很困難的)「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在《民法》章,課本還區分「債權」與「物權」,甚至細分到債權裡面的「法定債權」與「意定債權」!而在《刑法》章,甚至將筆者當年在大一時困擾許久的「犯罪三階段論」都塞了進去…。
這些素材,多數讀者看了可能眼睛都翻到天靈蓋了,它們真的是高中公民課需要學的內容嗎?就算公民老師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又要如何在這樣有限的時間內,讓高中生(大致)了解這些天書一般的概念?更進一步的問題是:這是公民課,而不是法律系專業課,甚至也不是大學通識的法學緒論。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的公民,人人都需要了解「意定債權」、「構成要件該當性」這些詞彙嗎?
在這樣的教材下,教的人半懂不懂,學的人囫圇吞棗,出題的人在選擇題的局限下也只能從課本找些硬背的東西來出。
當然,這樣說來似乎對於在高中公民課努力教學的老師們很不公平。事實上,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是老師們的責任,甚至也不是教科書編者的錯。問題出在「課綱」本身就把「公民」課的法律章節誤解為「各科法律零碎簡介」(還說不上是法學緒論)。
在103課綱,就將法律部分分成前述的幾個主題,然後塞進許多法律概念。以《民法》為例,課綱中要求應有「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而其包括「契約法的基本原則」與「契約法和公平交易、交易安全、勞工保護相關法制的關係」。課綱訂得如此繁瑣,教科書與老師當然也只好在這個架構下硬撐!
這個現象,在重視所謂「素養」的108課綱似乎稍有改善。108課綱中的細節較少,提問與討論的空間較大。然而,它依然依據法律系習慣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來區分,而不是「公民教育」。而在學測、指考都是選擇題的局限下,我們更難期待學生除了當咒語一般硬背,還有什麼其他方法來理解?老師們努力教導的各種活學活用的「素養」,與選擇題的標準答案就有衝突。這也是雖然有幾位高中公民老師很令人佩服地提出回應,說明教學現場是如何努力「養成具有公民素養的現代社會公民」,可是我們仍不表樂觀的原因。
公民教育,的確應該以「養成具有公民素養的現代社會公民」為重點。而台灣會對關說司法不以為意,對釋憲或公投結果嗤之以鼻,鄙視國家自己立法承認的國際人權公約,甚至公眾人物不講守法與對法律制度忠誠,而亂用「公民不服從」,還能得到掌聲,諸多現象,都顯示自由民主的台灣,極度欠缺法治精神。但繁瑣、夾槓、片段的中學公民(法律)教育,顯然無法幫助我們培養具有法治精神,對憲法與整個法律體制忠誠的公民。如果不想讓我們的孩子誤解甚至鄙視法律,那中學教育有關法律的內容,勢必要有極大幅度的調整。
(本文刊登於109.02.1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其實國中與高中教材裡的「法律」教育內容,極度「瑣碎化、片段化」的確是多年來的問題。它使得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公民老師難以理解教材內涵,更打壞了學生對法律這個社會機制的學習興趣,也無助於青少年對法治精神的認識。
目前高中公民課本第3冊有關法律的內容,包括法律基本理念與架構、憲法與人權、行政法與生活、民法與生活、刑法與生活,以及紛爭解決機制七章。要在一個學期不到,100多頁的教材中,將這些大學法律系要花3年才學得到的東西「簡要」說明,何其困難?
舉例來看,在《行政法》的部分,教材中敘述(對大學生都很困難的)「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原則。而在《民法》章,課本還區分「債權」與「物權」,甚至細分到債權裡面的「法定債權」與「意定債權」!而在《刑法》章,甚至將筆者當年在大一時困擾許久的「犯罪三階段論」都塞了進去…。
這些素材,多數讀者看了可能眼睛都翻到天靈蓋了,它們真的是高中公民課需要學的內容嗎?就算公民老師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又要如何在這樣有限的時間內,讓高中生(大致)了解這些天書一般的概念?更進一步的問題是:這是公民課,而不是法律系專業課,甚至也不是大學通識的法學緒論。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的公民,人人都需要了解「意定債權」、「構成要件該當性」這些詞彙嗎?
在這樣的教材下,教的人半懂不懂,學的人囫圇吞棗,出題的人在選擇題的局限下也只能從課本找些硬背的東西來出。
當然,這樣說來似乎對於在高中公民課努力教學的老師們很不公平。事實上,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是老師們的責任,甚至也不是教科書編者的錯。問題出在「課綱」本身就把「公民」課的法律章節誤解為「各科法律零碎簡介」(還說不上是法學緒論)。
在103課綱,就將法律部分分成前述的幾個主題,然後塞進許多法律概念。以《民法》為例,課綱中要求應有「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而其包括「契約法的基本原則」與「契約法和公平交易、交易安全、勞工保護相關法制的關係」。課綱訂得如此繁瑣,教科書與老師當然也只好在這個架構下硬撐!
這個現象,在重視所謂「素養」的108課綱似乎稍有改善。108課綱中的細節較少,提問與討論的空間較大。然而,它依然依據法律系習慣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來區分,而不是「公民教育」。而在學測、指考都是選擇題的局限下,我們更難期待學生除了當咒語一般硬背,還有什麼其他方法來理解?老師們努力教導的各種活學活用的「素養」,與選擇題的標準答案就有衝突。這也是雖然有幾位高中公民老師很令人佩服地提出回應,說明教學現場是如何努力「養成具有公民素養的現代社會公民」,可是我們仍不表樂觀的原因。
公民教育,的確應該以「養成具有公民素養的現代社會公民」為重點。而台灣會對關說司法不以為意,對釋憲或公投結果嗤之以鼻,鄙視國家自己立法承認的國際人權公約,甚至公眾人物不講守法與對法律制度忠誠,而亂用「公民不服從」,還能得到掌聲,諸多現象,都顯示自由民主的台灣,極度欠缺法治精神。但繁瑣、夾槓、片段的中學公民(法律)教育,顯然無法幫助我們培養具有法治精神,對憲法與整個法律體制忠誠的公民。如果不想讓我們的孩子誤解甚至鄙視法律,那中學教育有關法律的內容,勢必要有極大幅度的調整。
(本文刊登於109.02.17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