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大停電後,經濟部長王美花聲稱「自請處分」,台電董事長和總經理則「請辭」。這些動作看似「勇於」主動負責,至少也明示係因對主管業務失職,致發生大停電造成人民權益重大損失。行政院長蘇貞昌做出「處分」,要王美花負責在六個月內找出問題並解決問題,台電董總二人則准辭並換人。這種決定其實是沒人負責,而且還對未來可能再發生大停電的課責,為主管官員預先接種半年的「防護疫苗」。

未來六個月跨越了夏季用電高峰期,如果這段期間又發生大停電,由於仍處在找出問題並解決的期限中,所以王部長和新任的台電高層就沒有責任要負。換言之,蘇揆對此次大停電的「處分」,實際上是為王美花和台電董總,對於未來難保不會再度發生大停電的可能性,預先構築一道被要求負政治責任的高牆。

請辭獲准的台電董事長楊偉甫和總經理鍾炳利,前者七十歲,後者六十八歲,依據國民黨執政時期相關法規,他們二人早因年滿六十五歲須退休。民進黨執政後修改相關任職辦法,讓這些「超齡」者可繼續任職國營事業董總,而他們其實已具備隨時退休領取退休金的資格,尤其楊偉甫還應曾辦理過常務次長退休。

因此,楊、鍾二人的請辭實質上仍等於「屆齡退休」而已。不僅如此,去年八月底,楊、鍾二人還因同年接連發生五一三、五一七及核二廠七二七跳電等重大事故,被各記一大過。這一大過的懲處迄今才過六個月不久,難道三○三大停電的失職就不必懲處?

台電董總被記一大過迄今,仍不能找出問題並解決,經濟部長如果沒有督導不周的責任,難道責任應在蔡總統或蘇揆?並且,莫非是因王美花的督導與責任「有效期」僅限六個月,所以蘇揆才訂出六個月的「政治責任免疫」時間?

王美花是常任文官出身,可體諒只懂「自請處分」。然而,政治責任本義是當人民權益發生重大損害時,只要是可歸因政務官所主管業務,無論是政策錯誤或部屬失職,都應深感愧疚與表願接受調查自清而辭職。但民進黨政權慣以「留下解決問題才是負責」來偷換概念。

請教蘇揆:政務官該辭職下台的時機為何呢?

(本文刊登於111.03.10聯合報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