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選戰正酣、口水四溢、亂扣在野黨帽子之際,立法院能看清真相,勇於違逆執政黨民粹攻勢,暫緩審查廉政署組織條例,確屬具有相當道德勇氣之表現,使一個疊床架屋,職權重複,且在民主政治制度下,難以仿效香港廉政專員公署作法,有違組織精簡,事權統一之機構,不致在民粹壓力下匆促成立,增加政府組織與預算負擔,遂其騙取選票之政治考量,實值吾人喝彩。
端正政風,肅清貪瀆,自為全民所共同期望,但並非另成立一個機構即可奏效,重要的是如何在法制上賦予負責調查人員具有完整查察權限,使能發揮肅貪功能,並針對目前職權分散情形,就現行檢察、調查、政風三個體系如何整合並作明確分工,使運作時能密切配合,尤其更重要的是針對與民眾或財、物有關之法令作通盤檢討,做到規定簡明具體,程序簡便與公開化、透明化要求,使公務員無可乘之機,如今捨此根本問題未作妥善規劃,僅以另成立廉政署而欲有所奏效,似屬緣木求魚,難達目的。
成立廉政署的另一理由,是認為香港成立廉政專員公署後,肅貪成效顯著,乃主張仿效香港成立廉政署,但香港在一九七四年成立廉政專員公署時,係屬英國殖民地時代,採行英國法律制度,賦予廉政公署特殊地位,直隸香港總督,並賦予調查人員得逕行拘捕、搜索、扣押、及禁止涉嫌人處分財產之廣泛權限,尤其重要者是在肅貪法制上制定「防止賄賂條例」,對於公務員異常財產,不能合理自己證明來源者,即視為有罪,此與我國現行刑事法制,與檢察官職權均有扞挌,國情不同,顯難移植,縱使成立廉政署,而無香港廉政專員公署職權,能否有相同效果,尤值存疑。
諷刺的是執政黨一方面宣示政府要瘦身,一方面又要在現有肅貪體系之外另成立廉政署,增加行政組織,顯而易見的是政府組織改造,在縮減行政院部會層級組織後,職權將有大幅調整變更,部會所屬機關亦須進一步配合檢討調整,肅貪機構理應配合部會層級組織調整,在不增加機關原則下,就法務部政風司、中部辦公室、調查局及各機關政風機構,本組織精簡事權統一原則整合,未作整合而搶先在政府組織改造之前,另成立廉政署,則將步新近成立之客家委員會後塵,屆時可能遭到裁併命運,且新設之廉政署,與同掌肅貪工作之檢察機關、調查局均隸屬法務部,屬同層級單位,由於職權重疊、分工不明,形成多頭馬車,可能造成「機關間的衝突亂象」。
由於政府正進行組織改造,力倡精簡機關與員額之際,不宜基於政治考量匆促間增設一個難以發揮功能之機關,徒貽日後處理之困難,對於立法院洞察機先,適時決定暫緩審查,吾人應給予喝彩。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