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健身中心日前遭投訴傳出租約糾紛,房東予以斷水、斷電,造成部分器材無法使用,影響消費者權益,致使健身中心的經營管理問題又受到關注。

據消保會統計,去年及前年運動健中心類的申訴案件高達8百至9百件,位居22類申訴案件的14-15名,且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雖然已於2007年八月中旬正式生效執行,但消保會於2008年曾就定型化契約內容查核國內61家業者,卻赫然發現沒有一家業者合格,足證健身運動中心的管理有嚴重缺失。

體委會為回應眾多健身中心消費者的訴求,雖在2010年就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修正,惜仍有部分內容仍待修正,方能對消費者的保障機制才能更完善。例如:契約範本中載明消費者遷居地於未逾半徑十公里範圍內毋庸另行支付費用即得使用健身中心所提供之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但消費者必須自行了解遷移地區是否有可提供服務者,因此,遷移地區範圍的認定,對消費者毋寧造成負擔。此外,消費者僅有三日以上的審閱期,明顯低於依照消保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規定,僉以多數消費者囿於本身締約能力之不足,無法知悉契約內容有何不合理,且各家業者多數會制定相似的契約條款,使消費者無從選擇較利己的業者進行簽約,僅能照業者的合約履約,三日以上審閱期對於消費者而言仍顯不足。再者,運動健身中心的管理迄今尚缺乏統籌單位,這導致健身運動中心不論在經營理念、收費、服務、師資等方面皆有相當大的差異,致使業者與會員間發生爭議時有所聞,甚至發生健身中心毫無預警停業,消費者權益受損卻求償無門的情況。

為了健全健身運動中心的管理及輔導體制,提高業者服務品質,政府除了儘速修訂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不合理內容之外,更應擬定健身中心管理法規,明訂健身運動中心的主管機關,並對申請方式、經營內容、師資聘用、消費者權益等納入法規規範,作為政府管理、業者經營及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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