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於今(101)年6月5日三讀通過修正藥師法第二條,將原訂於專技人員考式規則附表中的藥師應考資格明訂在藥師法中,學歷則自專科以上提升至大學以上。據悉,該修正案於4月20日提案,旋於6月5日三讀通過,立法速度可謂前所未有,讓人不禁佩服立法效率之快速,惟本次修法過程筆者認為尚有值得立法機關省思之處。
其一,依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考試院與其他四院立於平等地位而獨立行使職權,而五權除了「制衡」關係外,更強調彼此「相互合作」的功能。依憲法第83、86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考試最高主管機關,掌理考試相關事項;又依憲法第 87 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可見考試權獨立運作下,立法機關雖無法干擾考試用人的公正性,對於考試權之運作,仍可以透過有關考試權運作的政策或法令規章的制定,規範考試權之行使。本次涉及專技人員考試資格法規的修訂,卻由立法院逕行提案,不無侵害考試權之虞。
其二,憲法明訂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而專技人員應考資格涉及人民工作權限制,相關考試法規的變更自當審縝為之。況且國家考試相關法規林林總總,許多法規的制訂、修正環環相扣,需經利益關係人多次討論研商,才能達成共識。茲舉專技人員考試為例,考試院要更改任一考試種類應考資格皆須經過相當的程序,包括:舉辦公聽會、與教育及其他人才培育及運用相關部會與地方主管單位互動溝通、考選部會內溝通,嗣經考試院會審議通過後才得提請行政院同意後送立法院審查,足見考試制度立法尊重憲法權能區分制衡程序的嚴謹,若僅由立法機關逕行提案、修正,難保無疏漏,或被特定族群及既得利益者把持之虞。
其三,雖然藥師法的主管機關為衛生署,但是藥師屬於專技人員,應考資格須遵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而該考試主管機關為考試院,本次藥師法修法過程,卻未曾與考試院溝通,致使相關法規未及配套修正,亦恐損及應考人權益。例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明訂專技人員高考資格為專科以上學歷者,又該法第17條明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規,其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而新修正通過的藥師法應考資格為大學以上學歷者,兩法明顯扞格。
憲法五權分立、相互制衡,各有其執掌分際,每一系統都不應恣意踰越自己職權,才能讓政府快速發展、創造全民福祉。質言之,立法機關未來修正國家考試相關法規,實應更加謹慎,避免有侵害考試權之情事,尤應與考試主管機關充分諮商,以免疑議,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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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應考資格修正的若干省思
作者曾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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