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


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修正草案係由本黨籍之立法委員黃德福領銜提出,主要係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子女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無謀生能力者,仍得按原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發給撫慰金至原因消滅為止。及公務人員在職死亡後,其依順序得領受撫卹金之兄弟姊妹,如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於成年後仍無謀生能力者,亦得繼續給卹至原因消滅為止。

貳、分析


按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又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亦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就國家整體而言,對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政府有義務予以扶助以維護其生活,此為社會救助之範圍,歷來均屬內政部主管。至於公務人員之子女或兄弟姊妹,依現行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退休公務人員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於死亡後,其子女如係改領半數之月撫慰金,係以給與至成年為止。在職死亡之公務人員依序得領受月撫卹金之兄弟姊妹,亦明定有給卹年限,對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均無終身給付之特別規定。黃委員等基於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政府本有維護其生活之義務,乃提出修改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撫卹法,於各該法律中明定上述人員於成年後或給卹年限屆滿後,仍得繼續發給撫慰金或撫卹金至原因消滅為止,基於重視弱勢團體與照顧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生活及生存之權利,本修正案之提出確有必要,似值贊同。


又以往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撫卹法對於退休金、撫卹金之發給,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即所謂「恩給制」,但自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上述兩法修正後,其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應發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的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雖規定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據報導,退撫基金已呈虧損狀態,且年來政府財政困難,除於去年底調高公務人員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率外,近再倡議繼續調高撥繳費率,已引起公教人員反彈,如將延長支付身心障礙者之撫慰金及撫卹金,其所需經費由退撫基金支付,勢將加速基金之負債,而需再大幅調高應繳費率,形成轉嫁由全體公務人員負擔。


參、結論與建議


基於照顧身心障礙者以維護其生活及生存之權利為政府之責任,本修正案應一併建議此項增加之經費,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持。又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如修正通過,因教育人員退撫制度規定與公務人員相同,自亦應比照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