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竹縣市檢警移送5名詐團車手與監控手,並依組織型犯罪聲押,以便向上溯源,卻遭地院法官全部駁回。消息傳出,令檢警慨嘆:這才是第一線執法者與司法官的「現實斷點」,即便警方抓到人,法律工具若不夠精準,仍無法有效阻斷詐騙。

當前台灣詐騙集團的技術、資本早已「上太空」,不僅運用AI、深偽技術(Deepfake)、加密貨幣洗錢,更能在數位雲端構築層層斷點;然而,司法的思維仍停留在「殺豬公」的舊石器時代。看著詐團首腦住豪宅、開超跑,過著窮奢極侈的生活,集團運作甚至有前法官、檢察官轉任的律師充當「門神」指點江山;對照被害人傾家蕩產、哀哀求告,司法卻在羈押庭與量刑上頻頻「放水」,這種強烈的剝奪感,正是台灣社會對司法信任崩盤的導火線。

回首30幾年前,台灣正草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當時美國FBI曾派出一組專家來台指導,筆者有幸與其配合教學。當時最令人震撼的並非美方的偵查技術,而是其法制核心─《反犯罪組織結社法》(RICO Act)。這套法治邏輯最厲害的武器在於「舉證責任翻轉」:一旦被告被認定為組織犯罪,其名下資產皆可推定為犯罪所得並申請沒入,除非被告能證明資金來源合法。

反觀台灣,目前打詐法制最致命的斷點,就在於犯罪所得的「追索無力」。即便對詐騙犯罪已多次修法加重刑期,但在法庭實務上,職業法官往往陷入「教化可能性」或「罪疑唯輕」的教條。當基層車手坦承犯行,法官便以「無串證之虞」駁回羈押,卻忽視了這正是詐團「斷點戰術」的勝利。

更令人憤慨的是,即便判決確定,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資產沒入的舉證門檻極高,檢警往往難以穿透人頭帳戶與境外洗錢網路,導致「罪犯坐牢、錢留家人」的荒謬現狀,被害人的損失永遠只是冷冰冰的債權憑證。

要解決詐騙問題,必須「打蛇打七寸」,而這個七寸就是「錢」。台灣應立即推動兩大制度變革:

第一,引入RICO法的「舉證責任翻轉」精神。針對具規模的詐欺組織,應建立財產推定沒入機制。既然詐團成員能開超跑、住豪宅卻無正當職業,法律就應賦予公權力直接追繳的權限,讓詐團的資產化為烏有。唯有讓犯罪變得「無利可圖」,才能真正瓦解組織。

第二,借鏡新加坡的「行政即時介入」與「共同責任」。新加坡近日通過《防詐騙保障法》,賦予警方「限制令」權力,在受害者執迷不悟時能強制凍結轉帳,這才是「苦民所苦」的即時作為。同時,星國建立「共同責任架構」(SRF),要求銀行與平台若防護不力需分擔賠償,這遠比等候法官判決沒入來得更有效率。

司法不應成為詐團的幫兇,若司法官繼續維持象牙塔內的思維,將人權保護異化為罪犯的護身符,勢將被人民唾棄,政府必須意識到,打詐是一場資訊戰與金融戰,若法治思維不從「殺豬公」轉向「太空時代」,正義將永遠無法抵達。唯有透過法制革新,讓詐團成員與其門神知道「伸手必被抓、抓到必傾產」,台灣才能擺脫「詐騙天堂」的惡名。

(本文刊於2026年3月9日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