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目前的土地增值稅稅率究竟是偏低或偏高?以美國供給面經濟學家曾提出的拉弗曲線(Laffer Curve)來檢視民國八十一年至八十九年的土地增值稅稅收(如附表一),顯示長期偏高之稅率已經自動造成稅收逐年下降,也同時証實過高的土地增值稅稅率已經明顯的造成土地資源的閉鎖效應,並扭曲了市場機能。
再就稅制設計而言,租稅本應中立,而姑且不論目前稅制對與土地交易同為資本利得之証券交易所得稅係完全停徵,即以同為不動產之房屋其平均稅負亦低於土地。
現行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一般稱為逕核。財政部準此對於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証明文件者每年均公佈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以八十九年度台北市為例為房屋評定現值之二十二%)因此當個人出售房屋時不論實際盈虧金額均得以此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由稅局逕核之(稅率最高四十%,最低六%),而且如果納稅人發現實際出售利益低於該部頒標準,甚至虧損,亦可提示憑証由稅局核實認定,並進而要求於當年度申報之其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不足者,尚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反觀,出售土地則不論盈虧一律由稅局按公告現值調幅以適用最高六十%最低四十%之稅率課徵,不但稅率明顯偏高,而且不得主張虧損,更遑論以該虧損扣除其他所得,使其實質稅負尤其沈重。論者或以目前公告現值仍低於市價,而主張其實質稅負不高,但實者近年公告現值已大幅調高,而土地市價卻逐年下跌,兩者差距日近,而且應考量其成本亦同樣未按上次實際買入成本計算,而係以當時公告現值計,而實際上往往當時之成本與公告現值間之差幅遠大於目前售價與公告現值間之差幅,因此逕核結果實未必有利納稅人,更遑論所有利息費用、仲介支出、持有期間之地價稅等完全不准認列為費用或成本,因此光以目前公告現值仍低於市價即主張據此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稅負偏低,其立論是否偏頗實非無可議之處。
尤其土地為國家極其重要之一項經濟資源,過高之增值稅率使土地資源產生閉鎖效應。打壓了房地產、營建業以及相關週邊產業之發展,長期甚至連帶衍生包括眾多傳統產業上市股成為水餃股,乃至金融逾放嚴重等諸多問題,實值國人尤其為政者深思。
其次,降低土地增值稅對稅收之影響其實不如議者所說之嚴重。粗略估計目前每年土地增值稅稅收約八百億元(民國八十九年為七佰九十四億),且因不動產長期低迷有逐年下降趨勢。以調降土地增值稅稅率一半計算,粗估直接影響稅收不超過四百億元,甚至不到三百五十億。而且調降稅率必將活絡土地移轉,有利增加土 地增值稅收,因此影響數必將進一步縮小,再者不動產交易一旦因此增加,隨伴之契稅及印花稅等相關稅收亦必增加,若營建業因此復甦則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至其股東個人之綜合所得稅亦將因此增加,至其週邊效應因而帶動之水泥、鋼筋、營造、裝潢等各行各業之營業金額及利潤增加,更將對租稅減少有「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之補助效果。而且金融逾放問題更將因此土地增值稅減輕,擔保品處分淨收入增加而大幅改善,不但公營銀行之繳庫盈餘可大幅增加,且銀行之紓困能力亦將因此改善,連帶亦必對目前百業蕭條之困境有所改善,更將因而全面增加稅收。
尤其為政者應深思「藏富於民」的道理。依近十年之平均,全國土地每年因買賣贈與等過戶之土地約占2-3%,其餘97%並未移轉過戶。針對此部份未移轉之土地國家實際上並無增值稅之損失,而國人擁有之土地,除各項公有及農地等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外,均需以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淨價款為其實質淨財富,以調降土地增值稅率一半而言,粗略估計至少可提高國民實質淨財富達二兆八千億元,此勢將有效提振消費信心,值此全球景氣低迷之際,更可因內需增加提振景氣。而全民財富增加,因不景氣而產生之經濟閉鎖效應可以疏解獲得活絡,其因此所增加之稅收(含證券交易稅、公司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契稅),當可十足彌補每年減少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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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育培